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27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廣榮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榮彬
債 務 人 琮淞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和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債務人琮淞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琮淞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事件,經核請求聲明、事實及理由,係請求債務人給付票款 ,惟核債權釋明文件,即支票(票據號碼:KB0000000 、KB 0000000 、KB0000000 )三紙,未據聲請人提出退票理由單 ,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6 日裁定命聲請人提出上開支票三紙之退票理由單,聲請人於 108 年9 月2 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 達回證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其聲請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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