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213號
PTDV,108,司促,8213,2019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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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2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黃弟霖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黃弟霖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 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弟霖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聲請 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信用卡客戶滯納消費款明細資料,核 該明細資料載明相對人尚欠消費款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9 8,596 元。嗣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26日裁定命其釋明本 件聲請本金為200,236 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聲請人於108 年8 月13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 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 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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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