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546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光達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郭四川
債 務 人 黃政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玖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
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