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787號
PTDV,108,司促,6787,201909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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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787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萬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戴英花 
債 務 人 戴彥豪 



      戴清華 



      陳菊蘭 


      戴英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參萬玖仟捌佰伍拾伍
  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肆萬肆仟玖佰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六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
  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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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