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787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萬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戴英花
債 務 人 戴彥豪
戴清華
陳菊蘭
戴英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參萬玖仟捌佰伍拾伍
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肆萬肆仟玖佰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六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
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