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782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萬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戴英花
債 務 人 陳育涵
雷淑靜
雷菀𨛯
雷心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柒仟參佰壹拾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拾陸萬玖仟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
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
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