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782號
PTDV,108,司促,6782,201909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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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782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萬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戴英花 
債 務 人 陳育涵 

      雷淑靜 

      雷菀𨛯 

      雷心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柒仟參佰壹拾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拾陸萬玖仟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
  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
  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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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