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826號
PTDV,108,司促,5826,20190927,3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826號
債 權 人 吳慶分 
債 務 人 蔡鍾昭妹兼蔡德欽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暨按滯納利息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