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038號
PTDV,108,司促,11038,2019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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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03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史榮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捌佰柒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史榮正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8 年9 月8 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102,
  879 元未給付,其中99,534元為消費款;2,845 元為循環利
  息;5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002
  )、(003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108年度司促字第11038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史榮正  │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54%│
│  │46,569元│     │9 月9 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史榮正  │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54%│
│  │28,583元│     │9 月9 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
│ 003│新臺幣 │史榮正  │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4,382元│     │9 月9 日起 │      │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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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