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319號
PTDV,108,司促,10319,20190927,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31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江汶樺即江明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參仟柒佰陸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仟零參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帳單
  週期收取違約金,當月發生繳款延滯時,收取新臺幣參佰元
  ,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
  ,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
  ,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