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31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江汶樺即江明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參仟柒佰陸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仟零參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帳單
週期收取違約金,當月發生繳款延滯時,收取新臺幣參佰元
,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
,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
,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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