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283號
PTDV,108,司促,10283,20190927,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283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 務 人 郭水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零陸佰陸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萬玖仟參佰捌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
  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六八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1頁


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