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211號
PTDV,108,司促,10211,20190927,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211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 務 人 潘麗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肆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1頁


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