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176號
PTDV,108,司促,10176,2019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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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176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債 務 人 彭忠文即黃清琴之繼承人


      彭忠龍即黃清琴之繼承人


      彭忠元即黃清琴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零參元,及
  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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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