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160號
PTDV,108,司促,10160,2019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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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16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林建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伍佰零捌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陸仟玖佰玖拾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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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