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142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郭韋呈
債 務 人 馬國棟
馬陳玉燕
一、債務人馬國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陸佰壹拾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0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馬國棟之財
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馬陳玉燕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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