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10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徐建銘
上列聲請人與李朝清、程桂華即程甯雅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李朝清、程桂華即程甯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請勿省略)。
二、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借據一紙,核該借據未載明
借款期間,故請釋明本件是否有向債務人李朝清、程桂華書
面催告還款,並應提出送達債務人李朝清、程桂華之催告通
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或陳明是否將本件利息起算日
更改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滿一個月之翌日起算之利息。」
。
三、承上,程桂華即程甯雅為共同借款人,非連帶債務人,故請
釋明本件聲請債務人李朝清、程桂華應連帶給付新臺幣561,
700元之依據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