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068號
PTDV,108,司促,10068,2019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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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06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宏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肆佰壹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參仟伍佰捌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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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