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802號
PTDV,107,訴,802,20190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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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02號
被 上訴人

附帶上訴人 築境景觀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兆良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
處間請求服務費用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到院,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附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8,19
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之,
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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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築境景觀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