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6年度,148號
TYDM,106,單聲沒,148,2017082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106 年度聲沒字第33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輝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25602 號為緩起 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06 年4 月7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非法輸入之仿冒商標之物 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被告於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27日 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 條 第2 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 時之法律」。又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 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 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條 之3 第2 項亦規定:「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 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次按105 年11月15日修正、105 年11月30日公布、105 年12月15日施 行之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 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則本於後法優於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修正後 商標法第98條自屬「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 是本件有關沒收部分,應適用修正後商標法之規定,先予敘 明。再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修正後刑 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25602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並於106 年4 月7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節,有上開緩起 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稽。又扣案 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屬仿冒品,有鑑定證明書在 卷可憑,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自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 訛,應依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 告沒收之,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2 條第2 項、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星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附表:
┌──┬──────────┬──────────┬────┐
│編號│商標權人 │仿冒商標之商品 │數量 │
├──┼──────────┼──────────┼────┤
│1 │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仿冒SAMSUNG 商標行動│47個 │
│ │ │電源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