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原簡字,108年度,116號
PTDM,108,原簡,116,2019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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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原簡字第1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佳順
      許坤鳴
前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葉武侯律師
被   告 沈左明
選任辯護人 謝孟璇律師
      鄭國安律師
被   告 郭瑲銘
選任辯護人 沈昌憲律師
被   告 林俊慰
選任辯護人 沈昌憲律師
被   告 陳燈順
      林登科
前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楊水柱律師
被   告 宋美英
      孫仕煜
被   告 李誼汝
選任辯護人 蔡祥銘律師
      徐萍萍律師
      蔡晉祐律師
被   告 李明政
選任辯護人 鄭伊鈞律師
      楊芝庭律師
被   告 余進祥
選任辯護人 張睿方律師
被   告 吳松福
選任辯護人 莊雯琇律師
被   告 黃坤明
選任辯護人 沈昌憲律師
被   告 順得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佳順
被   告 恒翊營造有限公司
選任辯護人 沈昌憲律師
代 表 人 郭瑲銘
被   告 弘昱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燈順
被   告 世英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宋美英
被   告 緯橋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坤明
選任辯護人 沈昌憲律師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
第4856號、104 年度偵字第5165號、104 年度偵字第6520號、10
4 年度偵字第7639號、104 年度偵字第9226號、105 年度偵字第
781 號、105 年度偵字第723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
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處刑(原案號:106 年度原訴字第6 號
),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一、鄭佳順各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共貳拾陸罪,各處如該 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新臺幣肆拾萬元。
二、許坤鳴各犯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四之一、附表四之二、 附表五之一編號二、四至八、十、十一、附表五之二、附表 六編號六、十四、十八、二十、附表八編號六所示之罪,共 伍拾伍罪,各處如該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 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拾萬元。
三、沈左明各犯如附表三之一、二所示之罪,共貳拾罪,各處如 該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並應向公 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四、郭瑲銘各犯如附表四之一、二、附表五之一、二所示之罪, 共貳拾柒罪,各處如該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五、林俊慰各犯如附表五之一、二所示之罪,共拾貳罪,各處如 該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六、陳燈順各犯如附表六所示之罪,共貳拾罪,各處如該附表「 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七、林登科各犯如附表六、附表七、附表八編號六所示之罪,共 貳拾肆罪,各處如該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八、宋美英各犯如附表七所示之罪,共參罪,各處如該附表「主 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玖



萬元。
九、孫仕煜各犯如附表八所示之罪,共陸罪,各處如該附表「主 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 萬元。
十、李誼汝各犯如附表九之一、二所示之罪,共拾貳罪,各處如 該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並應向公庫支 付新臺幣拾伍萬元。
十一、李明政各犯如附表一編號九、附表二編號七至九、附表三 之一編號十一、十七、附表四之一編號十、附表五之一編 號七、附表十、附表十一編號六、八所示之罪,共拾參罪 ,各處如該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 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十二、余進祥各犯如附表十所示之罪,共參罪,各處如該附表「 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 臺幣肆萬元。
十三、吳松福各犯如附表十一所示之罪,共玖罪,各處如該附表 「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十四、黃坤明各犯如附表一編號十、附表四之一編號六、附表五 之一編號六、附表六編號七至八、十至十二、十四、十五 、十九所示之罪,共拾壹罪,各處如該附表「主文」欄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十五、順得營造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附表一所示之 罪,共拾伍罪,各處如該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 行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十六、恒翊營造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附表四之一、 二所示之罪,共拾伍罪,各處如該附表「主文」欄所示之 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十七、弘昱營造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附表六所示之 罪,共貳拾罪,各處如該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 行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
十八、世英營造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附表七所示之 罪,共參罪,各處如該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 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十九、緯橋營造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附表一編號十 、附表四之一編號六、附表六編號七至八、十至十二、十



五所示之罪,共捌罪,各處如該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萬元。
事 實
一、鄭佳順順得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順得營造)及承德土木包 工業(下稱承德土包,登記負責人衛德勝)實際負責人。沈 左明浤富土木包工業(下稱浤富土包,登記負責人林寶玉 )及山寶土木包工業(下稱山寶土包,原負責人郭元臻,民 國103 年10月變更負責人為沈左明)實際負責人。郭瑲銘恒翊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恒翊營造)負責人。林俊慰為俊德 土木包工業(下稱俊德土包,登記負責人林洋生)實際負責 人。陳燈順弘昱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弘昱營造,原名宏順 興營造有限公司)及宏昱土木包工業(下稱宏昱土包)負責 人。林登科(原名:林家證)為亨錸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亨 錸營造)實際負責人,宋美英世英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世 英營造)負責人。孫仕煜為榮邦土木包工業(下稱榮邦土包 )負責人。李誼汝(原名:李蔓)為天龍土木包工業(下稱 天龍土包,登記負責人林天龍)實際負責人。李明政為鴻鑫 土木包工業(下稱鴻鑫土包)負責人及中上營造有限公司( 下稱中上營造,已轉賣他人)實際負責人,余進祥係其借牌 之人。吳松福為有限責任屏東縣牡丹鄉原住民營造勞動合作 社(下稱原民勞動合作社)負責人。黃坤明為緯橋營造有限 公司(下稱緯橋營造)負責人及緯橋土木包工業(下稱緯橋 土包)實際負責人。
二、鄭佳順等人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採購結果,於附表所示之期 間,在沈左明位於牡丹鄉之辦公室等地,協調廠商,由一家 實際參標,其他家配合圍標而不為實際之價格競爭,使發包 機關誤認該等投標廠商間有價格競爭之真意;或為求減少外 部參與廠商之競爭,基於合意使其他廠商不為投標之犯意, 鄭佳順指派許坤鳴進行圍事,遇鄉公所領標、投標時,負責 顧標及攔標,由許坤鳴勸退原有意投標、競標之廠商,而各 為下列詐術圍標而致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或合意使有意投 標之廠商不為投標行為:
鄭佳順實際經營之順得營造及承德土包圍標: ⒈鄭佳順以順得營造名義,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與許坤鳴及 該附表所示陪標廠商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之犯意聯絡(陪標廠商部分除李明政黃坤明、緯橋營造外 ,其餘未起訴),明知其等並無競標之真意,卻合意由陪標 廠商以高於順得營造之金額投標,而營造競標之假象,並嗣 由順得營造得標,而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鄭佳順以承德土包名義,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與許坤鳴



該附表所示陪標廠商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之犯意聯絡(陪標廠商部分除李明政外,其餘未起訴),明 知其等並無競標之真意,卻合意由陪標廠商以高於承德土包 之金額投標,而營造競標之假象,並嗣由承德土包得標,而 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沈左明實際經營之山寶土包及浤富土包圍標: ⒈沈左明以山寶及浤富土包名義,於附表三之一所示之時間, 與該附表所示之陪標廠商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 結果之犯意聯絡(陪標廠商部分除李明政外,其餘未起訴) ,明知其等並無競標之真意,卻合意由陪標廠商以高於山寶 土包或浤富土包之金額投標,而營造競標之假象,並嗣由山 寶或浤富土包得標,而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⒉沈左明意圖獲取不當利益,有意以山寶土包名義投標附表三 之二所示之工程,竟與其他原有意投標之廠商協議,由沈左 明交付工程款之一部分比例款頂,使該等廠商不為投標,而 使山寶土包得以順利得標。
郭瑲銘實際經營之恒翊營造圍標:
郭瑲銘以恒翊營造名義,於附表四之一所示之時間,與許坤 鳴及該附表所示陪標廠商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 結果之犯意聯絡(陪標廠商部分除李明政黃坤明、緯橋營 造外,其餘未起訴),明知其等並無競標之真意,卻合意由 陪標廠商以高於恒翊營造之金額投標,而營造競標之假象, 並嗣由恒翊營造得標,而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⒉郭瑲銘意圖獲取不當利益,有意以恒翊營造名義投標附表四 之二所示之工程,竟與其他原有意投標之廠商協議,並與許 坤鳴共同基於使該等廠商不為投標之犯意聯絡,由許坤鳴交 付工程款之一部分比例款頂,使該等廠商不為投標,而使恒 翊營造得以順利得標。
郭瑲銘林俊慰共同經營之俊德土包圍標:
郭瑲銘林俊慰以俊德土包名義,於附表五之一所示之時間 ,與許坤鳴及該附表所示之陪標廠商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 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陪標廠商部分除李明政、黃坤 明外,其餘未起訴),明知其等並無競標之真意,卻合意由 陪標廠商以高於俊德土包之金額投標,而營造競標之假象, 並嗣由俊德土包得標,而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⒉郭瑲銘林俊慰意圖獲取不當利益,有意以俊德土包名義投 標附表五之二所示之工程,竟與其他原有意投標之廠商協議 ,並與許坤鳴共同基於使該等廠商不為投標之犯意聯絡,由 許坤鳴交付工程款之一部分比例款頂,使該等廠商不為投標 ,而使俊德土包得以順利得標。




陳燈順林登科共同經營之弘昱(宏順興)營造及宏昱土包 圍標:
陳燈順林登科以弘昱營造或宏昱土包名義,於附表六所示 之時間,與許坤鳴及該附表所示陪標廠商共同基於以詐術使 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陪標廠商部分除黃坤明、 緯橋營造外,其餘未起訴),明知其等並無競標之真意,卻 合意由陪標廠商以高於弘昱營造或宏昱土包之金額投標,而 營造競標之假象,並嗣由弘昱營造或宏昱土包得標,而使開 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宋美英林登科共同經營之世英營造圍標:
宋美英林登科以世英營造名義,於附表七所示之時間,與 該附表所示之陪標廠商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之犯意聯絡(陪標廠商部分未起訴),明知其等並無競標 之真意,卻合意由陪標廠商以高於世英營造之金額投標,而 營造競標之假象,並嗣由世英營造得標,而使開標發生不正 確結果。
孫仕煜經營榮邦土包圍標及借牌予林登科以榮邦土包圍標: ⒈孫仕煜以榮邦土包名義,於附表八編號1 至5 所示之時間, 與該附表所示之陪標廠商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 結果之犯意聯絡(陪標廠商部分未起訴),明知其等並無競 標之真意,卻合意由陪標廠商以高於榮邦土包之金額投標, 而營造競標之假象,並嗣由榮邦土包得標,而使開標發生不 正確結果。
孫仕煜林登科分別基於容許借用及借用榮邦土包名義之犯 意,由林登科以榮邦土包名義,於附表八編號6 所示之時間 ,與許坤鳴及該附表所示之陪標廠商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 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陪標廠商部分未起訴),明知 其等並無競標之真意,卻合意由陪標廠商以高於榮邦土包之 金額投標,而營造競標之假象,並嗣由榮邦土包得標,而使 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李誼汝經營之天龍土包圍標:
李誼汝以天龍土包名義,於附表九之一所示之時間,與該附 表所示之陪標廠商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 犯意聯絡(陪標廠商部分未起訴),明知其等並無競標之真 意,卻合意由陪標廠商以高於天龍土包之金額投標,而營造 競標之假象,並嗣由天龍土包得標,而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
李誼汝意圖獲取不當利益,有意以天龍土包名義投標附表九 之二所示之工程,竟與其他原有意投標之廠商協議,由李誼 汝交付工程款之一部分比例款頂,使該等廠商不為投標,而



使天龍土包得以順利得標。
李明政借牌予余進祥以鴻鑫土包圍標,及自行以中上營造、 鴻鑫土包圍標:
李明政余進祥分別基於容許借用及借用鴻鑫土包名義之犯 意,由余進祥以鴻鑫土包名義,於附表十所示之時間,與該 附表所示之陪標廠商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之犯意聯絡(陪標廠商部分未起訴),明知其等並無競標之 真意,卻合意由陪標廠商以高於鴻鑫土包之金額投標,而營 造競標之假象,並嗣由鴻鑫土包得標,而使開標發生不正確 結果。
李明政以中上營造或鴻鑫土包名義,於附表一編號9 、附表 二編號7 至9 、附表三之一編號11、17、附表四之一編號10 、附表五之一編號7 、附表十一編號6 、8 所示之時間,與 該附表所示之得標廠商、陪標廠商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 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明知其等並無競標之真意,卻合 意由陪標廠商以高於該附表所示之得標廠商之金額投標,而 營造競標之假象,並嗣由該附表所示之得標廠商得標,而使 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吳松福經營原民勞動合作社圍標及借牌予「阿泉」以原民勞 動合作社圍標:
吳松福以原民勞動合作社名義,於附表十一編號1 、3 至9 所示之時間,與該附表所示之陪標廠商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 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陪標廠商部分除李明政外, 其餘未起訴),明知其等並無競標之真意,卻合意由陪標廠 商以高於原民勞動合作社之金額投標,而營造競標之假象, 並嗣由原民勞動合作社得標,而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⒉吳松福基於容許借用原民勞動合作社名義之犯意,由「阿泉 」以原民勞動合作社名義,於附表十一編號2 所示之時間, 與該附表所示之陪標廠商合意由陪標廠商以高於原民勞動合 作社之金額投標(陪標廠商部分未起訴),而營造競標之假 象,並嗣由原民勞動合作社得標,而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
黃坤明經營之緯橋營造、緯橋土包圍標:
黃坤明以緯橋營造或緯橋土包名義,於附表一編號10、附表 四之一編號6 、附表五之一編號6 、附表六編號7 至8 、10 至12、14至15、19所示之時間,與該附表所示之得標廠商、 陪標廠商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 ,明知其等並無競標之真意,卻合意由陪標廠商以高於該附 表所示之得標廠商之金額投標,而營造競標之假象,並嗣由 該附表所示之得標廠商得標,而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三、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等人對上開犯行均坦承不諱,並有扣案在陳英銘住 處扣得其所有立委簡東明開會通知1 冊、立委簡東明函1 冊 、屏東縣政府道路用地函1 冊、一銀存簿1 本、台銀存簿1 本、郵局存簿1 本、彰銀存簿1 本、0000000000手機1 支, 在其辦公室扣得電腦資料光碟1 片、黃桂菊名片1 張、100 年度各項工程執行情形1 張、101 年地方產業發展基金提案 計畫書1 冊、牡丹鄉99年至103 年急難救助資料1 冊、立委 簡東明函1 冊、立委簡東明信函1 冊、立委簡東明搶通原鄉 動脈計畫100 年明細表1 張、牡丹鄉公所99年職等名冊1 張 、土地租賃契約書1 冊、牡丹鄉聯絡道路復建工程1 冊、高 士基地聯外道路改善計畫1 冊、築夢牡丹1 冊;在鄭佳順住 處,扣得其所有順得營造有限公司新光銀行存摺1 本、第一 銀行潮州分行存摺4 本、第一銀行存摺影本1 本、郭天龍借 款借據1 張、紅樓KTV 消費帳單16張、日據神社遺址周邊改 善工程工程採購底價表及施工週報表1 份、日據神社遺址周 邊改善工程工程採購底價表及預算書1 本、牡丹水庫親水設 施新建工程修正施工預算總表4 張、日據神社遺址周邊改善 工程採購契約1 本、工程名稱紀錄明細3 本、高士部落基地 聯外道路改善工程整體施工計畫書1 本、印章12個、牡丹水 庫親水設施新建工程合約書1 份、余進祥借款收據1 張、承 德土木包工業102 年度會計憑證1 冊、石門古戰場觀光遊憩 設施與景觀改善工程預算總表1 冊、承德土木包工業及順得 營造有限公司名片影本1 張、郭亞芬電腦資料1 片。在順得 營造牡丹鄉石門村工寮,扣得鴻鑫土木包工業函文5 張、疏 通計畫1 本、鴻鑫土木包工業自主檢查表4 張、鄭佳順匯款 單3 張、衛德勝匯款單2 張、牡丹鄉旭海村鳳林橋改建工程 申請計畫書8 張、電腦主機1 台;在林寶足屏東縣○○鄉○ ○村○○路0 號之1 住處,扣得浤富土包支票存根1 本、山 寶土包應收帳款明細1 份、山寶土包及浤富土包公司大小印 章9 個、四林格山風景區遊憩設施興建工程報告1 本。在車 城地區牡丹辦事處扣得浤富土包滿州農會存摺1 本、浤富土 包車城農會存摺1 本、浤富土包枋山農會存摺1 本、山寶土 包枋山農會存摺1 本、山寶土包恆春農會存摺1 本、山寶土 包車城農會存摺1 本、山寶土包沈左明彰銀存摺1 本、浤富 土包林寶玉彰銀存摺1 本、山寶土包郭元臻台銀存摺1 本; 在屏東縣○○鎮○○路00巷0 號之1 ,扣得郭瑲銘所有保固 金收據等6 張、俊德土包業等資料4 張、標案列表2 張、銀 行存摺4 本;在屏東縣○○鎮○○路0 號之2 ,扣得林俊慰



所有之屏東縣恆春鎮公所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等資料18張、 山寶土木包工業等工程保固切結資料13張、聯絡資料2 張、 李炳霖土木技師事務所勝一土木工地技師事務所印章2 個、 監工員吳孟儒品管員沈左明印章2 個、恒翊營造公司營業用 印章5 個、俊德土木包工業營業用印章、林洋生印章5 個等 物可佐,足見渠等自白非虛,其等犯行均可認定。二、論罪:
㈠核被告等人所為,各係犯附表所示之罪。
㈡又被告林登科借用榮邦土包名義,並以之為附表八編號6 之 詐術圍標犯行;被告余進祥借用鴻鑫土包名義,並以之為附 表十之詐術圍標犯行,其等以一行為觸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 第5 項前段、同條第3 項之規定,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各 依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規定論處。
㈢被告等人就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犯行部分,與上 開事實欄所示之人,各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分別論以 共同正犯;被告許坤鳴郭瑲銘林俊慰等人就違反政府採 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犯行部分,與上開事實欄所示之人,各 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亦應分別論以共同正犯;被告順得 營造、恒翊營造、弘昱營造、世英營造、緯橋營造因該代表 人所為之犯行而分別被科以如附表所示之各次罰金刑,同應 分論併罰。
㈣被告順得營造之代表人鄭佳順、被告恒翊營造之代表人郭瑲 銘、被告弘昱營造之代表人陳燈順、被告世英營造之代表人 宋美英、被告緯橋營造之代表人黃坤明各因執行業務而犯上 開罪名,自均應依同法第92條之規定,各對該公司科以該條 之罰金刑。
㈤被告鄭佳順前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4 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 第2453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97年1 月28日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被告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8 、如附表二編號1 至9 所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 47條第1 項之規定均論以累犯,然依釋字第775 號解釋,應 具體審酌個案情節決定是否加重其刑。經查,被告前已有違 反政府採購法之前科,此有其上開前科表可憑,又犯與構成 累犯中同類型之罪,故難認其因前案刑罰之執行知所警惕, 而有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爰依該條項規定及大法 官會議之解釋意旨均加重其刑。
㈥至原公訴意旨對上述本院論以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詐術 圍標罪之犯罪行為,原均以同法第4 項之罪名起訴,然查:



⒈「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合意圍標)規定,意圖影響 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 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其所謂「使廠商 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之「廠商」,係本罪行為之客 體。如投標之廠商本無投標之意思,僅為陪標而容許他人借 用其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因該廠商並非政府採購法第87 條第4 項規定之被害客體,自不能以該罪相繩」最高法院10 3 年度台上字第582 號、99年度台上字第2052號判決意旨參 照。
⒉政府採購法之制訂目的,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程序 ,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購程序 回歸市場競爭機制,藉以節省國庫支出。因之,倘參與政府 採購發包案之不同廠商,彼此間雖有公司法規範之關係企業 關係,或上、下游廠商之垂直關係,為獲取最大商業利益, 各自以自身名義參與投標,並各自決定投標價格,形成政府 採講程序之公平市場競爭環境,要無施用詐術或其他非法之 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行為;然倘參與投標之各該 廠商,無論彼此間是否為關係企業,或各具獨立法人格,祇 要該等廠商均係行為人能掌控、決策,並於投標時,實際決 定以其中一家廠商投標金額略高於另一家廠商之方法,製造 形式上價格競爭,而實質上不為競爭,『致發包機關誤信所 參與投標之廠商間確實有競爭關係存在』,破壞招標程序之 價格競爭功能,足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即該當政府採 購法第87條第3 項規定詐欺圍標罪,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 字第2754號判決意旨可參。
⒊則原公訴意旨既主張「各該工程招標前,鄭佳順聯繫下述廠 商,彼等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共同基於圍標 之犯意,自99年7 月間起,迄103 年9 月間止,在沈左明牡 丹鄉辦公室等地,協調廠商,由一家實際參標,其他家配合 圍標」等情,已指明該等被告自始就是要找其他(無投標真 意之)廠商「配合圍標」,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自應 論以同法第3 項之詐術圍標罪,而非第4 項之使人不投標罪 ,原公訴意旨之主張,尚有未洽,爰就該部分依法變更起訴 法條。
三、量刑:
㈠爰審酌政府採購法之制訂目的,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 購程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 購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惟被告等人竟意圖影響決標價格 ,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公平競標制度形同虛設,有害 於社會公益及採購品質,其等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等於本



院審理時均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另衡酌被告鄭佳順除前 述構成累犯之前科素行(不再為量刑之評價)外,同因政府 採購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89年度訴字第1406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之前科;被告許坤鳴沈左明、郭 瑲銘、林俊慰陳燈順林登科宋美英李明政吳松福黃坤明於本案犯行前未曾經法院論罪科刑之記錄;被告孫 仕煜於本案犯行前有麻醉藥品管理案件之前科;被告李誼汝 於本案犯行前有詐欺之前科;被告余進祥於本案犯行前有傷 害、賭博、失火燒燬建物及住宅之前科(均未構成累犯), 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暨考量其 等之犯罪角色、輕重程度,及各政府採購案之金額、其等之 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並定其等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及就所宣告之刑與應 執行刑部分均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順得營造 、恒翊營造、弘昱營造、世英營造、緯橋營造為法人,既因 其代表人執行職務犯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罪,經本院審酌各次 標案金額、使政府採購案發生不正確之開標結果等一切情狀 ,分別宣告如附表所示之罰金,並定其應執行刑。 ㈡被告鄭佳順許坤鳴沈左明宋美英孫仕煜李誼汝余進祥5 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查,其等因一時 疏忽,致罹刑章,犯後已坦承犯行,諒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 之宣告後,應知所警惕,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 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以 啟自新;又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另有賦予被告鄭佳順許坤鳴沈左明宋美英孫仕煜李誼汝余進祥一定 負擔之必要,爰審酌公訴檢察官之意見,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諭知上開被告應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 金額(被告等人當庭表示同意)。
四、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含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實行 違法行為,該他人因而取得犯罪所得者,沒收之,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 之1 第2 項第3 款、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犯罪所得係 指為犯罪或產生自犯罪之所得,故限於與犯罪行為有直接關 聯性之財產利得,始足當之。又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 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刑法第38條之2 第 1 項前段亦有明定。參諸立法理由係考量犯罪所得之範圍及 價額不具有特定性,且犯罪利得沒收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 之衡平措施,非屬刑罰,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僅需自由證



明為已足,為表明合理之證明負擔,並符合實務需求,乃賦 予法官於個案以估算方式認定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 之權限。是就本案而言,被告等係為使如各附表所示之得標 廠商順利取得如該附表所示之標案而為上開犯行,因其等犯 罪行為而使各附表所示之得標廠商標得各該案,自各標案中 所獲取之利益,當屬犯罪所得無疑。又附表所示之得標廠商 取得各標案決標金額之契約價金,審諸本案行為之不法性在 於取得訂立採購契約機會之方式,要非採購契約之履行本身 ,而契約價金本為招標機關為執行標案所應支出成本,並為 各該得標廠商實際履行契約之對價,難認與犯罪行為具直接 關聯性,是以關於本案犯罪直接利得之認定,應限於該等公 司因取得訂立採購契約機會可直接賺取之利潤,至於因合法 履行採購契約而支出之營業成本及費用,本非以不法方式取 得締約機會之直接利得,自始不在犯罪所得範圍內,此與沒 收犯罪所得之總額原則(不扣除取得犯罪所得之成本) 尚無 牴觸。
㈡又按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2 項辦理減價收受,其減價 計算方式,依契約規定。契約未規定者,得就不符項目,依 契約價金、市價、額外費用、所受損害或懲罰性違約金等, 計算減價金額。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8條第2 項定有明文 。然驗收時,因廠商是否依約履行,只有負責活動主辦之單 位(即招標單位)最為清楚,是以活動之承辦單位自應負責 製作初步驗收記錄,載明廠商是否依約履行。若廠商完全依 約履行,則承辦人員僅需簡單記載廠商確有依約履行,或勾 選機關內之例稿,表示廠商之施作完全符合契約樣式,再移 由負責驗收之總務單位,會同政風、會計人員驗收,驗收通 過後,即會依約核撥款項予廠商。若活動內容若有所變更, 因會牽涉如何給付價金之問題,主辦活動之人員則應於驗收 記錄為詳細之記載,以利負責採購驗收之單位,據以決定廠 商提供之替代服務之價值與原規劃內容是否相當,而決定是 否依約支付價金或與廠商協商減價收受。末按減價收受,係 指施工與契約約定之成果雖有不同,因無違定作人之使用安 全、效用、目的等,不強制承攬人拆除重建,而以實際施作 工作計價,如定作人有損失,並予以扣除等,以衡平當事人 間利益,兼顧社會經濟發展,不致形成無益浪費。揆諸上開 說明,本案各附表所示之得標廠商得標後,是否有因未依契 約施作致招標單位減價收受,將影響被告等因取得訂立採購 契約機會可直接賺取利潤之有無,就此部分應屬招標單位與 得標之廠商最為清楚。據此就本案論,本案犯罪所得(即因 取得訂立採購契約機會可直接賺取利潤)既無法單純以上開



契約價金逕予認定,且因卷內資料尚難完整具體認定被告等 有因所標得工程可實際直接賺取之利潤;且被告李明政、黃 坤明、緯橋營造依卷內資料亦無法足認有自得標廠商取得任 何犯罪所得,基於有利被告原則,爰均不予宣告沒收之。 ㈢至扣案之物品,無證據證明與被告等人犯本案政府採購法犯 行相關,均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末按被告自白犯罪未於偵查中為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 1 項之求刑,在審判中得向法院為之,檢察官亦得依被告之 表示向法院求刑或請求為緩刑之宣告。法院除有刑事訴訟法 第451 條第4 項但書所列情形外,應於檢察官求刑或緩刑宣 告請求之範圍內為判決;法院依該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 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3 項、第4 項及第455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等人於本院審理中自 白犯罪,並同意檢察官之求刑,本件既已於上揭求刑範圍內 為判決,依前述說明,被告等人及檢察官均不得上訴。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 第451 條之1 第3 項、第455 條之1 第2 項、第300 條,政 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第4 項、第5 項、第92條,刑法第 11條前段、第28條、第47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 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7 款、第74條第1 項、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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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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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昱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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