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藍燕樂
游藍麗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藍永福
被 告 盧居清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之記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業由本 院以107 年度交易字第325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該 刑事判決可參,依上開規定,原告提起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 於法未合,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 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張瑞德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