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7年度,13號
PTDM,107,交重附民,13,20190923,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黃朝君

      黃卿諭
      許麗玉
被   告 劉文永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7 年度交易字第256 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江永楨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