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8號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宜蘭縣吳遠公法定代理人 吳祈鴻 訴訟代理人 謝亞哲律師 朱一品律師 陳敬穆律師被 告 吳柊山 訴訟代理人 吳清風 被 告 吳淑燕 吳淑禎 吳色嬌 吳淑婉 吳淑美 吳廖阿梅 林吳素琴 吳皇燕 吳得順 吳樹立 吳永裕 上十一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俊華 被 告 吳阿溪 吳小惠 吳紫菡 吳朝慶 吳國慶 吳坤淡 吳錫欽 吳林英 吳怡霈 吳蒼生 吳國雄 吳淑薰 吳建興 蔡靜宜 蔡明珠 蔡明育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明炘 被 告 吳勇基 吳錫傳 吳金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0月29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開庭前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被告吳柊山之訴訟代理人應於開庭前補正委任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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