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8號
ILDV,108,訴,38,20190927,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8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宜蘭縣吳遠公

法定代理人 吳祈鴻 
訴訟代理人 謝亞哲律師
      朱一品律師
      陳敬穆律師
被   告 吳柊山 
訴訟代理人 吳清風 
被   告 吳淑燕 
      吳淑禎 
      吳色嬌 
      吳淑婉 
      吳淑美 
      吳廖阿梅
      林吳素琴
      吳皇燕 
      吳得順 
      吳樹立 
      吳永裕 


十一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俊華 
被   告 吳阿溪 
      吳小惠 

      吳紫菡 
      吳朝慶 
      吳國慶 

      吳坤淡 
      吳錫欽 
      吳林英 
      吳怡霈 

      吳蒼生 
      吳國雄 
      吳淑薰 
      吳建興 

      蔡靜宜 
      蔡明珠 
      蔡明育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明炘 
被   告 吳勇基 
      吳錫傳 
      吳金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0月29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開庭前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被告吳柊山之訴訟代理人應於開庭前補正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