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74號
原 告 簡漢鐘
被 告 簡漢順
簡宏傑
簡玉系
簡玉飛
簡淑君
簡惠寶
簡漢同
簡漢忠
簡漢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
觀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0年度上字第1757號判例意旨參照)。本
件原告起訴主張請求將兩造共有坐落宜蘭縣○○鎮○○段00地號
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予以分割。查系爭土地於108年度每平方
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新臺幣(下同)7萬9,800元,復參酌內政部
地政司歷年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資料,宜蘭
縣108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為90.22%,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萬6,971元【計算式:7萬9,800元
÷90.22%×35平方公尺×1/8=38萬6,97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