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67號
ILDV,108,補,267,2019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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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67號
原   告 王建發 
被   告 王建興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王陳金里
被   告 王麗珠 

      王惠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9,212,644 元(計算式:4,565,067 +600,
039 +232,560 +2,167,596 +1,460,682 +18萬+6,700 =9,
212,644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2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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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