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2號
原 告 仁海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桂風
被 告 達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達三(已歿)
特別代理人 朱元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120元,嗣經本院於民國 108年6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業於108年7月1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 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考,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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