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251號
ILDV,108,司促,4251,2019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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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251號
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債 務 人 林碧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仟玖佰壹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
  付貳佰元之逾期繳款手續費,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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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