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240號
ILDV,108,司促,4240,2019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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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240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邱丞桀(原名邱鵬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伍仟零柒拾
  伍元,及其中壹拾壹萬參仟肆佰玖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
  五年六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
  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吳文雄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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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