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177號
ILDV,108,司促,4177,2019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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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17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駱弘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零玖佰零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駱弘銘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證一)並持有債權人所
  發行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
  度,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08年8月12日止,尚積欠如
  下消費款(附證二):(一)消費本金:20141元整(約定條款第
  6條)。(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
  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
  百分之十五。利息計算:762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
  (三)逾期費用: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四)雜項費
  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
  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
  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417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8年8│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20141 │     │月13日起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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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