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085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林心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玖仟陸佰壹
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依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日起
,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
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
,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林心慧於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成立,債權人之
債權金額為220443元,然債務人繳息至96年7月9日即未再
繳款,債務人未依債務協商規定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協
議書第三條之約定,債務人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
,原契約為信用貸款契約(占協商債權72.38%)及現金卡契
約(占協商債權27.62%)。
㈢債務人林心慧於93年9月29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
,貸款總額為20萬元整,約定於民國98年9月29日清償,
利息按年利率15%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
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6年
7月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債務人未依約
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㈣債務人林心慧於民國93年9月29日向債權人訂立現金卡契
約,額度為15萬元整,利息按年利率18%計付,遲延履行
時,則應收利息改以年利率20%計收,依約定書第一條第
三款可稽。詎料債務人林心慧僅繳納本息至96年7月9日止
,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55133元未獲清償,餘欠
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壹條第8款約定債務
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
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
㈤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
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408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心慧 │自民國96年7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144479│ │月10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林心慧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55133 │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6年7 │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10日起 │月31日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心慧 │自民國96年8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44479│ │月1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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