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070號
ILDV,108,司促,4070,2019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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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07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洪鵬富 
債 務 人 汪玉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捌仟捌佰柒拾壹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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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