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739號
債 權 人 游瑞蘭
債 務 人 台灣酒莊商行即朴成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壹拾捌萬元,及
附件附表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件附表所載利率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吳文雄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