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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更二字,106年度,1號
ILDV,106,訴更二,1,201909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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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更二字第1號
原   告 黃正來 
      洪儷霞 
      陳瑞明 
      陳建儒 
      黃祥維 
      陳羅彩雲
      何釋明 
      林財民即林才民

      陳金成 
      何光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
被   告 1李天賜 
      2李天福  原住桃園市○○區○○里0鄰○○路000


      3李秀珠 
      4李天聖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5李天元 
      6李素真 
      7許秋子 

      8李育樹 
      9李育珍 
     10李金峯  原住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之18

     11李金玲 
     12曾 釵 

     13李品瑄 
     14李錦屏 
     15李宗鎮 
     16劉永存 
     17劉永漢 
     18陳劉錦 
     19劉智惠 
     20徐劉阿靜
     21陳秀蘭 
     22劉建昌  原住新北市○○區○○○路0號19樓

     23劉淑貞 
     24劉淑菲 
     25劉淑鈴 

     26劉憶晴 
     27劉孟蓁 
     28沈長財 
     29沈黃笑 

     30沈麗花 
     31沈文通 

     32沈麗蘭 

     33沈楊錦綢
     34沈麗鳳 
     35沈秋桂 
     36沈基仁 
     37沈金山 
     38吳承達 
     39陳茂傑 
     40陳宜妘 
     41吳秋月 
     42陳志瑋 
     43陳念琦 
     44陳美麗 
     45陳美華 
     46陳美照 
      (編號1至46為李繼緒之繼承人)
     47林文彬 
     48林文彰 
     49林文宏 
     50林文鐸 
     51林文昭 
兼 上 5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52林再添 
     53林文紀 
     54林晴美 
     55林嘉政 
     56曹坤蓮 
     57謝佳玲 
     58林有義 
     59林炎正 
     60林順正 
     61陳藍美惠
     62陳正忠 
     63陳正達 
     64呂春女 
     65陳林素嬌
     66莊永裕 
     67陳添益 
     68陳國源 
     69黃淑美  原住宜蘭縣○○市○○路000號

     70林耿生 
     71莊東隆 

     72何宜恩 
     73林銘峯 
     74林朱章 
     75朱世文 
     76朱皇名 
     77朱皇洋 
     78朱殷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7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編號1關於宜蘭縣○○鄉○○○段○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266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情事,爰依原告聲請裁定更 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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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