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更二字第1號原 告 黃正來 洪儷霞 陳瑞明 陳建儒 黃祥維 陳羅彩雲 何釋明 林財民即林才民 陳金成 何光榮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被 告 1李天賜 2李天福 原住桃園市○○區○○里0鄰○○路000 3李秀珠 4李天聖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5李天元 6李素真 7許秋子 8李育樹 9李育珍 10李金峯 原住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之18 11李金玲 12曾 釵 13李品瑄 14李錦屏 15李宗鎮 16劉永存 17劉永漢 18陳劉錦 19劉智惠 20徐劉阿靜 21陳秀蘭 22劉建昌 原住新北市○○區○○○路0號19樓 23劉淑貞 24劉淑菲 25劉淑鈴 26劉憶晴 27劉孟蓁 28沈長財 29沈黃笑 30沈麗花 31沈文通 32沈麗蘭 33沈楊錦綢 34沈麗鳳 35沈秋桂 36沈基仁 37沈金山 38吳承達 39陳茂傑 40陳宜妘 41吳秋月 42陳志瑋 43陳念琦 44陳美麗 45陳美華 46陳美照 (編號1至46為李繼緒之繼承人) 47林文彬 48林文彰 49林文宏 50林文鐸 51林文昭 兼 上 5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52林再添 53林文紀 54林晴美 55林嘉政 56曹坤蓮 57謝佳玲 58林有義 59林炎正 60林順正 61陳藍美惠 62陳正忠 63陳正達 64呂春女 65陳林素嬌 66莊永裕 67陳添益 68陳國源 69黃淑美 原住宜蘭縣○○市○○路000號 70林耿生 71莊東隆 72何宜恩 73林銘峯 74林朱章 75朱世文 76朱皇名 77朱皇洋 78朱殷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編號1關於宜蘭縣○○鄉○○○段○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266地號」。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情事,爰依原告聲請裁定更 正之。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