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52號
ILDV,105,重訴,52,201909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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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2號
原   告 張進財 
訴訟代理人 林志嵩律師
被   告 方秀娥 
      張俞富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偉豪律師
被   告 張政源 
訴訟代理人 張翠芬 
      張芳梓 
被   告 張庭豪 
      張庭華 
      徐玉霞 
      張雪鳴 
      張雪燕 

      張雪麗 
      張慶國 
      黃淑惠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玉卿律師
被   告 張進陸 
訴訟代理人 張懋祺 
被   告 吳亮漢 
      陳琦安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7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應更正為本裁定所附「附件五」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情事,爰依被告張庭豪等八 人聲請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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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