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722號
ILDM,108,聲,722,2019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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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22號
聲 請 人 陳戴興


被   告 連晟妤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 、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 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被告及 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 羈押」,刑事訴訟法第35條第1項、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陳戴興聲請就被告連晟妤具保停止羈押,然查,聲請 人為被告之男友,並非被告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 親或家長、家屬,亦非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此有公務電話紀 錄可稽,是聲請人自無從為被告向本院聲請停止羈押,聲請 人之聲請既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峰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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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