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秩抗字,108年度,4號
ILDM,108,秩抗,4,2019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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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秩抗字第4號
抗 告 人
即被處罰人 倪金枝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7月31日所為第一審裁定(108年度秩字第28號),提起抗告,
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本院刑事簡易庭。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處罰人倪金枝前因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案件,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於民國108年7 月2日以警羅偵字第1080014767號處分書裁處罰鍰新臺幣( 下同)1000元,且執行通知單經合法送達通知,嗣抗告人逾 期未為繳納,經本院於108年7月31日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 條、第21條第1項、第3項易處拘留一日等語。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在農業區飼養雞鴨,動物自然鳴叫無 法制止,請至現場勘查並請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測量音量 等語。
三、按警察機關處理違反本法案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準用 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64 條訂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有關文書之送達,除有特別規定 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62條亦有明定。 查抗告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 羅東分局於108年7月2日以警羅偵字第1080014767號處分書 裁處罰鍰1000元,該處分書於108年7月3日送達抗告人,並 由抗告人親自簽收,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嗣抗告人未於收 受處分書翌日起5日內聲明異議,該處分始告確定。惟宜蘭 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卻將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 知書於108年7月3日與處分書一併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頁),並未待該處分確定後再行送 達執行通知書,本件執行通知書既於處分確定前送達,自不 生其效力,且卷內亦無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於處分確 定後再送達執行通知書之證據,是本件抗告人尚未合法收受 執行通知書,自無受令通知後逾期不完納罰鍰之情形。原審 就此未予詳查,即有可議之處,自應將原審裁定撤銷之,發 回原審另為適法之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張文愷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惠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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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