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262號
ILDM,108,易,262,2019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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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262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鈞添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吳志成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
第8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鈞添與告訴人楊福生係為鄰居關係, 長期有訴訟糾紛。民國107年12月25日16時30分許,被告在 宜蘭縣○○鎮○○路0段000巷00弄0號之遮雨棚下,持其所 有的棍棒毆打告訴人楊福生之身體,致告訴人楊福生受有橫 紋肌溶解症、頭皮撕裂傷、左手及左腰挫傷併瘀青等傷害後 ,被告許鈞添又持上開棍棒毆打前來阻止之告訴人尤麗達( 告訴人楊福生之媳婦),致告訴人尤麗達因此受有左側小腿 挫傷、左側上臂挫傷、瘀青併腫脹、左腳膝部挫傷及右側手 掌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所為,均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 之傷害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第303條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 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楊福生尤麗達告訴被告涉犯傷害罪案件 ,公訴人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 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業與告訴人楊 福生、尤麗達達成和解,告訴人楊福生尤麗達並具狀撤回 本件告訴等情,有本院108年度附民字第89號和解筆錄1份、 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2份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 葉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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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