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54號
上 訴 人 碩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維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
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8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
,513,348元(即按起訴日即98年2 月13日臺灣銀行牌告港幣現金
賣出匯率4.432 折算【見本院卷一第11頁匯率表】,計算式:港
幣4,177,199.46元×4.432 =18,513,34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2,4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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