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陳李柳
代 理 人 陳秘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56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9 月3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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