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陳琇珊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公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40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7 月1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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