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319號
SLDV,108,除,319,2019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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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郭蕙芬 
代 理 人 林可凡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0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8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蘇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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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