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373號
SLDV,108,訴,1373,2019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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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73號
原   告 張世修 
被   告 萬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銀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2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5,750 元,經本院以民國 108 年7 月31日108 年度補字第690 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 達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定業於同年8 月19日送達原告(10 8 年8 月9 日寄存,依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2 項規定,經 10日至同月19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 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 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應認其起訴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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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