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仲介交易處理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983號
SLDV,108,補,983,2019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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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83號
原   告 王文博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哲義間請求返還仲介交易處理費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
萬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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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