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958號
SLDV,108,補,958,20190924,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58號
原   告 敦陽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星州 
訴訟代理人 郭展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貳佰貳拾玖萬伍仟元(計算式:1,530,000 +765,000 =2,29
5,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叁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1/1頁


參考資料
雲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敦陽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