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22號
原 告 國雲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治方
訴訟代理人 劉載文
張芯綺
被 告 櫻花天母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惠孳
訴訟代理人 黃建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3萬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7,5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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