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922號
SLDV,108,補,922,2019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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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22號
原   告 國雲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治方 
訴訟代理人 劉載文 
      張芯綺 
被   告 櫻花天母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惠孳 
訴訟代理人 黃建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3萬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7,5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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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雲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