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06號
原 告 貝里斯商思必瑞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健興
訴訟代理人 劉立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冠谷、Mupki,Inc.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
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
定有明文。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
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
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
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
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
第72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2項分別
依民法第367條、公司法第23條第1項之規定,向被告2人分別請
求美金521,090.1元,其第3項聲明以被告2人如任一人為給付,
他被告於已給付範圍內免為給付,可知反訴被告2人所負之給付
義務為不真正連帶債務,揆諸上開說明,其訴訟標的互相競合,
故其第1、2項聲明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即美金521,090.1元定之
,依原告提出民事起訴狀即民國108年7月24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
賣出匯率以1美元兌換新臺幣31.35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6,336,175元(計算式:521,090.1×31.35=16
,336,175,小數點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792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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