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691號
SLDV,108,補,691,2019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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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91號
原   告 邵玉紅 
訴訟代理人 王仲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玉成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
拾玖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柒佰捌拾壹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威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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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