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91號
原 告 邵玉紅
訴訟代理人 王仲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玉成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
拾玖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柒佰捌拾壹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威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