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89號
原 告 游本鏗
林朝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爾芝蓮生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銷售淨利分
配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37,462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89,232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188,7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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