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77號
原 告 蘇傳貴
訴訟代理人 呂靜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囍銨有限公司、丘峻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玖拾壹
萬壹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零捌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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