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44號
原 告 昌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宏明
被 告 法商阿爾斯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ALSTOM TRANSPORT S.A.)
法定代理人 藍禮祖(Bruce LAN)
被 告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俊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解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70,25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3,3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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