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24號
原 告 洪安妮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黃昱維律師
呂紹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毛櫻德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2,936 元
(計算式:500,000 元+772,936 元=1,272,936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