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08號
原 告 鍾復即陳家燒臘店
鍾肇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永享、黃歐檨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
貳拾玖萬柒仟伍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叁仟陸佰柒
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