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108號
SLDV,108,補,1108,2019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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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08號
原   告 鍾復即陳家燒臘店
      鍾肇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永享黃歐檨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
貳拾玖萬柒仟伍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叁仟陸佰柒
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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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